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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規定,當裝潢能夠區別商品來源時,即屬于受法律保護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在涉裝潢侵權訴訟中,如何界定是否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是審理此類案件的關鍵。
近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福建高院)對三棵樹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棵樹公司)起訴福建省金邦樹涂料有限公司(下稱金邦樹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三棵樹公司請求保護的裝潢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裝潢,其主張金邦樹公司擅自使用與其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主張不成立,維持了一審法院作出的金邦樹公司未侵權的一審判決結果,駁回了三棵樹公司的上訴請求。因雙方當事人在涂料行業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該案受到了廣泛關注。
起訴同行侵權
三棵樹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17日,專注內外墻涂料、工業涂料等產品的研發與銷售。2016年,三棵樹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三棵樹公司經注冊或受讓取得了“三棵樹漆圖文”“三棵樹圖文”等多件商標(以下統稱涉案商標)。經過持續宣傳和市場運營,涉案商標擁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三棵樹”品牌還獲得“油漆涂料十大品牌”等諸多榮譽。
成立于2012年10月的金邦樹公司,其經營范圍同樣為民用涂料和建筑涂料等產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并通過注冊或者受讓取得“金邦樹文字及圖”等多件注冊商標。經過多年的市場運營,金邦樹品牌同樣具有了一定知名度,金邦樹公司也獲得了全國納稅人“優秀團體會員單位”等榮譽及“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等證書。
原本相安無事的兩家公司在2021年有了摩擦。2021年9月17日,三棵樹公司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泉州中院)起訴稱,三棵樹公司的專賣店裝潢、產品廣告宣傳內容以及產品裝潢等,均是以涉案商標圖案為核心進行的設計,經過多年的宣傳、使用和展示,該設計在油漆、涂料行業已經形成獨特的標識,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金邦樹公司的專賣店(加盟店)的門店裝潢、廣告宣傳內容與網頁設計等,與三棵樹公司請求保護的裝潢整體近似,容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
泉州中院經審理后,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三棵樹公司的“三棵樹漆”“三棵樹”品牌涂料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 三棵樹公司主張保護的裝潢經過長時間使用和大量宣傳,具備一定的辨識度,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但是金邦樹公司的門店裝潢、商品裝潢以及網頁宣傳,在商標、排版、圖文設計等方面與三棵樹公司請求保護的裝潢存在明顯不同,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泉州中院駁回了三棵樹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棵樹公司不服,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訴。福建高院經審理后,認定金邦樹公司未構成對三棵樹公司的不正當競爭,駁回了三棵樹公司的上訴請求。
釋明爭議焦點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雖然福建高院維持了一審判決結果,但判決駁回理由與一審判決不盡相同。該案二審主審法官馬玉榮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合議庭駁回上訴人全部上訴請求的主要理由為其請求保護的裝潢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裝潢。
對此,馬玉榮解釋,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認定應具備兩個基本條件:商品具有知名度,裝潢具有特有性。權利人通過實際使用該特征,已在相關公眾心中建立起與該商品之間的穩定聯系,從而能夠發揮標識商品來源、區分同類產品的功能。
“從三棵樹公司提交的證據看,三棵樹公司在其產品上未使用涉案商標,而是使用綠色為底色、白色分割線下部分線條為紅色的‘三棵樹’圖案(下稱綠色‘三棵樹’圖案)。對于此情形,相關公眾容易將綠色‘三棵樹’圖案識別為三棵樹公司的商標。三棵樹公司主張綠色或藍綠色為底色與綠色‘三棵樹’圖案的結合系應受法律保護的裝潢,但采用綠色或藍綠色為底色以傳達綠色、環保等理念,屬于涂料、油漆等裝修材料的裝潢中常見的做法,不具有顯著性?!瘪R玉榮表示,另外,將商標與裝修材料領域慣常使用的綠色或藍綠色簡單組合,也未產生除商標外的新的顯著特征。因此,三棵樹公司關于涉案裝潢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具備識別商品來源功能的裝潢的主張,其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文章來源: 中國知識產權報/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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